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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主建国会贵州省委员会监督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分工联系地方组织工作的暂行办法(试行)

中国民主建国会贵州省委员会监督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分工联系地方组织工作的暂行办法(试行)

(2011年6月24日民建贵州省委员会监督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

时间:2015-12-31 作者:gzmj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根据《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内监督条例(试行)精神,指导、督促下级组织开展内部监督工作,对其领导机构及其领导班子成员进行监督是民建贵州省委员会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民建省委监委会)的重要职责之一。为进一步将监督工作落到实处,制定如下办法:

本着有利于开展工作考虑,确定主任、副主任、委员分别联系一个地方组织(详见附表)。为使主任、副主任、委员履行好自身职责,顺利完成任务,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民建省委监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应与所分工负责的地方组织加强联系,及时掌握有关情况,认真向民建省委监委会汇报和反映。

二、在一届任期内,对所联系的地方组织涉及监督内容的重要会议,如民主评议会或民主测评会、述职述廉会等,民建省委监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应到每地方组织至少参加一次。

三、民建省委监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参加所联系地方组织有关会议前,应充分沟通,做好准备。会后要及时将会议情况整理成书面材料,交送民建省委监委会办公室。

四、对所联系地方组织反映的问题,应以听取意见、了解情况、分析研究为主。需给予答复或提供建议的,应依据《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内监督条例(试行)》进行处理。

五、民建省委监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参加所联系地方组织的相关会议,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对有关会议内容,应严格保密,不得泄露。

六、本办法自民建省委监委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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